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省、市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及时、规范、真实。
第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一)各类案件判决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
(五)准予(不予)执行行政决定的裁定书;
(六)执行裁定书;
(七)其他经院长批准可在互联网公布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四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具体要求:
(一)各业务庭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二)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三)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商业秘密;
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认真起草裁判文书,确保裁判文书无制作瑕疵,并负责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
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细则规定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拟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字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是否有错别字、标点符号是否正确等;
(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说理是否具有逻辑性、充分性;
(四)是否已按本细则第四条二、三款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 经审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已技术处理)报本庭庭长审核;本庭庭长应在1日内审核并签字,各庭内勤将审核签字后的裁判文书及电子文本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应在2日内审批,内勤及时登记并将审批后的裁判文书及电子文本报送审管办;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2日内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请示省高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通过省高院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