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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陈浩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喜库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5-07-24 08:38:3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男,汉族,1971426出生,无业。1989109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729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喜库,男,汉族,1962107出生,无业。19961121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98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55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毒品藏于其辽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201198,被告人陈浩亮到广东省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011925,被告人陈浩亮再次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同月28日,陈浩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所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浩亮住所内查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683.32,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甲基苯丙胺片剂2.05。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陈浩亮、于喜库已于2014926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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