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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律强行建房 自食恶果悔过难当

  发布时间:2015-09-02 09:37:15


    近日泰来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违规建房引起的纠纷。富权与贾影系夫妻关系,贾影与贾贵系兄妹关系。2011年秋天富权与贾影未办任何审批手续,即在贾贵应分耕地上施工建房,建房第三天被当地政府城建部门制止。贾贵多次与富权、贾影协商拆除违建房屋未果。贾贵无耐诉至法院,要求富权与贾影将违建房屋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属于用益物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被告富权、贾影在未办理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该行为客观上阻碍了原告贾贵物权的行使。被告富权、贾影应当拆除违建的房屋并清除现场。经法庭调解,被告富权、贾影对违规建房的行为悔过难当,同意拆除违章建筑,三日内清场并自行承担费用。

    法官提醒:物权系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当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依据物权法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不法行为触犯了刑律,还应当负担刑事责任。所以建房要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审批手续,不要简化了手续,无视法律的行为,只能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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