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 刘甲,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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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一百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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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12341234,身份证号230224198001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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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李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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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电话1311234123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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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4197901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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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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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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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生子李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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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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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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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因为婚前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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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已经无法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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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丁(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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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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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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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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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写明房屋结构、面积、位置)价值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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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写明银行、账户信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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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写明数量、型号、车牌号)价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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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写明债务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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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写明债权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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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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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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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证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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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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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据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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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刘一,男,住泰来县宁姜乡好新村,电话823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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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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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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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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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 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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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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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名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的,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