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泰来法院2011年实有人民陪审员12人,参与陪审案件71件,陪审率52%,二审改判率6.8%;2012年实有人民陪审员12人,参与陪审案件77件,陪审率37%,二审改判率5.1%;2013年实有人民陪审员18人,参与陪审案件181件,陪审率68.8%,二审无改判案件;截止到2014年3月人民陪审员已增加到39人。
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案件审判,扩大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案件质效,监督了司法行为,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陪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业务素质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仍然存在,制约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法院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陪审工作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选任机制不科学。2013年之前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多数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者一线人员,他们所担任的公职导致公务活动繁忙,很容易因开庭时间和公务时间冲突造成无法参加开庭的情况。
(二)学习培训不到位。基层法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经常组织全体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而系统内部的高级别培训严重缺位,导致培训效果不理想,业务水平提升较慢。
(三)庭前阅卷不规范。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阅读案卷,对于合理拟定庭审思路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虽然法院发出通知,人民陪审员由于受到时间和地域限制,庭前阅卷这个程序要么不复存在,要么流于形式,不利于庭审的有效开展。
(四)责任意识不够强。部分人民陪审员责任意识不强,不重视陪审工作,即使参加陪审了也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庭审时不发言,合议时随意附和他人意见,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五)发放补贴不到位。人民陪审员的补贴款至今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只是由法院从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贴,由于发放的周期长、不到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六)管理制度不完善。对于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流程管理、考评激励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受到兼职陪审与补贴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陪审工作管理制度的落实存在困难,影响了陪审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提高陪审效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选任工作。人民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陪审工作的入口和源头,选任标准除了符合法律要求外,还要结合审判实际合理优化。一要有责任心。这就要求选任前认真考核,把有责任心的人员选进来,他才能克服困难,真正履行好陪审职责。二要时间充裕。选任的人员在时间比较充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履职。普通劳动者以及机关单位退居二线的人士时间充足而且阅历比较丰富,选任时可以优先考虑。三要有层次性。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降低某项标准,既可以扩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范围与视野,还可以避免同质化选任造成的时间冲突等状况。
(二)开展培训研讨。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及时培训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重点培训重要、常用的法律法规,同时应提高培训的级别和层次。二是培训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庭审技巧、认证经验等等,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三是定期开展研讨交流,及时回答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同时注意吸收人民陪审员总结的相关经验。
(三)庭前充分阅卷。人民陪审员庭前不阅卷不了解案情却直接参与庭审,这会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效能。在组成合议庭、通知开庭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阅卷通知书,阅卷后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总结争议焦点并拟定庭审提纲,书记员做好记录并保留存档,形成庭前阅卷制度,进而保证庭前阅卷行为的长效与实效。
(四)庭审直播录像。对于庭审过程、合议庭评议过程以及宣判过程全程录像,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人员适时检查录像,并且把结果作为人民陪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能够有效地监督人民陪审员履行法定职责;也可以把检查结果反馈给合议庭,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但是,录像的摄制和使用要注意保密。
(五)补贴及时到位。将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当提高陪审补贴标准,按季度及时发放补贴,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实行梯度补贴,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嘉奖,都可以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履行陪审职能。
(六)完善落实制度。科学合理的制度与严格的执行,这是激发人民陪审员活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效能的根本保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调,实现两个单位管理制度的有序对接以及对人民陪审员的有序管理。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注重人性化,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兼职的特点,将管理制度适当纳入到法院管理制度中,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对人民人民陪审员陪审数量、质量和效果的考核机制建设,将考核制度合理纳入到法官的绩效考核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奖惩激励机制的建设,让责任心和能力强的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得到最大发挥,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受到警告甚至丧失人民陪审员身份,加快完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