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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讼)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5-12-14 10:26:32


 

    申请人 张甲,男,19801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一百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电话13812341234,身份证号230224198001011234

    被申请人 李乙,男,197911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电话13112341234,身份证号

230224197901011234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90号楼1

单元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

 

   

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2102日因购买房屋急需用钱,在

申请人处借款200 000元,约定201312月末还款,到期

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欠款,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现在被申请人

尚欠多人借款,数额较大,为保护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实现,

特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

90号楼1单元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

望法院能够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101号楼1单元

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借据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此致

泰来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甲

20141212

 

 

注: 1、本申请书供公民提起保全使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名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的,可增加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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