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张甲,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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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一百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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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12341234,身份证号230224198001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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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李乙,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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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住泰来县宁姜乡光荣村,电话1311234123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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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4197901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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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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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90号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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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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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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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日因购买房屋急需用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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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处借款200 000元,约定2013年12月末还款,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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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欠款,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现在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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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多人借款,数额较大,为保护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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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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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楼1单元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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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法院能够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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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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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来县湖畔新城小区101号楼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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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室(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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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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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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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据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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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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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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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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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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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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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申请书供公民提起保全使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名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的,可增加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