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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开角度谈如何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6-01-11 09:49:39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那么到底如何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呢,坚持司法公开是必然选择。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只有公开化、透明化,才能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各级人民法院都应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此,笔者谈一谈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建议。

一、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对促进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在社会公众眼中,法院的工作都戴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大量出现的司法腐败在媒体的渲染下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动摇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面对这样的司法尴尬,为了消除群众疑虑,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势在必行。

首先,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将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是对法官能力、素质和作风的一种考验,是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积极动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将直面群众,接受他们的评判与监督,任何的纰漏和瑕疵都会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如此法官就会增强危机感,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改变冷硬横的工作态度,有效杜绝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院的队伍建设。

其次,司法公开能有效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各环节司法工作的关注将大大减少案件久拖不结、工作拖沓推诿等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将司法工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充分实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使他们更全面的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体会到司法权力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艰辛,感受到法官的辛苦与付出,通过这种感同身受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另外,坚持司法公开还可以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整个司法活动中来,切身体会法律的运用,有助于普法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

二、践行司法公开原则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法院在探索和实践司法公开原则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发现了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

(一)、当事人的意愿与司法公开之间存在冲突。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于涉及自己的案件不愿意公之于众,反对公开报道或法律文书上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特别是民事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文书上网时,总会有一方当事人反对将自己案件的法律文书上网,这样一来就给文书公开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法官的业务能力制约案件的当庭裁判率。案件的当庭裁判能够保障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实现群众对案件审理的全程监督,减少当事人对庭后法官是否依法裁判的质疑,提升其对法院司法公正的信赖感。但当庭裁判对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如灵活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的审判经验、熟知并准确适用法律、严密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认证能力等,可是基层法院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法官并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件的当庭裁判。

(三)、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流于形式。近年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重视,社会各界人士都积极参与其中,但是由于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的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笔者走访一些人民陪审员发现,他们通常只是参加庭审,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并不能发表什么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办案人一人的观点对案件进行裁判,使得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公众参与的目的没有真正实现。

(四)、地方行政权力制约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现状上看,基层法院的工作有时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出现个别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工作的情形,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公开,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误解,降低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三、完善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的建议

司法公开工作运行中遭遇的各种困难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了保障司法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亟待采取措施解决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各类困难。

(一)、转变司法公开理念,规范行为促公信。司法公开是一个全局性的工作,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法院的每位干警都应予以重视,摒弃那种司法公开局限于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片面看法,树立全局意识,深刻认识到无论哪项工作都与司法公开、司法公信息息相关,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将司法公开工作做到实处,切实维护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

(二)、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审判业务培训。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权,就必须改变人民陪审员工作流于形式的现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他们有效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为此,就要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方面的培训,使其在合议案件时有话可说,避免案件主审人一人独断,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开、公众参与,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三)、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目前法院司法公开的范围有限并受到一定限制,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还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突破限制因素,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审务、文书等审判流程各环节全面公开。如文书公开,对于法律文书上网应该统一制定更详细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文书都应予以公开,使公众更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更深入、更透明的监督司法工作的运行。这样既可以促使法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 务能力,又有利于司法宣传,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予以一定的警示或指引。另外,当前除诉讼外群众了解法院司法工作的方式有限,基本局限于旁听庭审或公众开放日时参观法院,笔者认为,应该增加公众了解和参与司法工作的途径,例如定期举行“法院体验日”活动,对于书记员、陪审员等一些非涉密的职位公众可以报名参加体验活动,使其通过体验立案、开庭、送达等工作对法院工作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加理解和信任法院。

(四)、拓宽渠道,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笔者认为法院也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树立新时代的法院形象。例如,法院可以开通微信、微博,随时发布一些院内举措、新的法律法规、法官对典型案例的思考等内容,并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了解百姓心声,为群众答疑解惑;还可以创建网站,开设重要公告、法律文书、庭审案例、法院文化等各类版块,通过网络使公众对法院工作有更细致的了解。

(五)、杜绝行政干预,保障司法独立。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开的进程,降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要扭转这种尴尬,确保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就亟需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杜绝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司法公开原则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法院要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建设,科学开展司法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努力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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