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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期间盗窃工地财物 男子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6-01-12 10:35:57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隋万喜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500元。

     20146月至20158月,被告人隋万喜在泰来县金碧湖畔新城小区建筑工地、尚品家园小区建筑工地、泰湖国际大酒店建筑工地干活期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先后盗得钢管82米、卡扣173个、步步紧54个、油托56个、铁锹7把、铁架8个、塑窗胶条一袋、地毯一张1.36米。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 622.5元。破案后赃物缴返失主。

     被告人隋万喜于20159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万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隋万喜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返还丢失单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泰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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