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2月末或次年1月初进行。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3、履行职务的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五条 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纪律作风管理制度情况;
3、组织部门干警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4、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情况;
5、收受或拒收红包、礼品、礼金情况;
6、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1、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个人征求主管领导和院内干警的意见、建议;
2、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根据述职述廉内容及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3、召开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会议分为两项内容,中层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和全体干警民主测评或评议;
4、汇总民主测评或评议结果。纪检部门负责对民主测评或评议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向院党组汇报,测评或评议结果由院党组审定;
5、反馈测评结果。纪检部门负责将测评或评议结果反馈本人,并通报全院;
6、本人提出整改措施。测评结果反馈后,本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书面留存于纪检部门,以观后效。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下一年的述职述廉大会上向全体干警汇报。
第八条 述职述廉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比、干部推荐、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