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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分工合作入火锅店盗窃钱财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1-27 13:45:09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河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湘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王中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8月,被告人江河海、湘汉、王中才三人共同预谋盗窃并进行了分工。20148308时许,三人窜至泰来县金碧花园小区附近火锅店外,王中才负责望风,江河海和湘汉进入火锅店内,湘汉以订餐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引到店内二楼,江河海在店内一楼的吧台内盗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 360元、超市购物卡一张、医院一卡通一张、对奖小票一张。破案后,赃款2 360元全部缴返被害人,赃物钱包一个被王中才扔掉。

被告人江河海、湘汉、王中才于2014831日被公安机关在内蒙古某市一旅馆231房间内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河汉、王中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均有前科,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泰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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