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上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因此增多,导致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进入法院。因机动车交强险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分担了社会风险,显示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伤害情形的有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误工损失等等问题的司法鉴定,其委托方有交警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更有的是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个人名义进行委托,不同主体的委托鉴定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困惑。
一、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1.司法资源浪费问题
交警队委托是为了在伤后能做调解结案,司法鉴定结论是调解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事故中导致伤残,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时,相关司法鉴定是必有的,往往在鉴定后,保险公司因存在内部财务管理问题,对调解结案是很严格的,保险公司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人员在调解中损害公司利益,所以也都是需要法院判决结案,因为判决时,法院会对各项损失进行了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可直接按判决内容进行理赔,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交警部门做的这个鉴定意义不大。
2.单方委托鉴定的公正性问题
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单方委托,没有肇事方及投保保险公司人员参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肇事方、尤其是保险公司极力反对鉴定结论,反对的理由往往是程序违法,剥夺了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或是以鉴定依据的相关材料没有进行相关质证等等原因申请重新鉴定。这延长了审理期限,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单方提起的鉴定在程序上是否违法,原告方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做为一种证据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即可,所以由谁委托做司法鉴定不重要,但是被告方确对此往往持有异议。
从程序上说,因没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参加,再公正的鉴定意见也确实是存在合理性怀疑的,因为程序上确实是存在漏洞。
3.鉴定机构的问题
现司法鉴定领域中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相关问题,没有直接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没有相关详细的成文的相关条例或法规约束,无论是谁委托,都进行鉴定,相关的鉴定费用往往又偏高,也使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书时,是否做重新鉴定,不得不考虑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及诉讼成本问题,导致不能轻意做出重新鉴定的决定。
4.重新鉴定的费用与适用问题
如法院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来一致,那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谁负担?如结论不一致就存在法院适用哪一个问题,鉴定机构不存在级别问题,双方当事人都主张采用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这也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司法鉴定中产生相关问题的对策
司法鉴定做为证据的一种,被誉为“黄金证据”,其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就更应当慎之又慎。针对现实情况,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对策。
1.严格约束司法鉴定的委托方
从现实情况、各方当事人意见及鉴定结论产生的后果来看,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有更好的效果,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上公开、透明,相关的司法鉴定程序严格、规范,各方权利均能够得到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其他各方委托司法鉴定,例如交警部门或是律师事务所等等,这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严格委托鉴定的程序,尽最大努力保障各方的权利,最大程度上保证鉴定程序上公平、公正、透明。
2.严把司法鉴定申请关
在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之前,要充分告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的事由,严禁当事人进行重新及补充鉴定,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3.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
相关的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畅通对鉴定机构提出相关意见的渠道,对鉴定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重的要吊销其鉴定资质。
4.建立诚信监督档案
法院及相关部门一旦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或不按规定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司法意见。法院负责司法鉴定的部门也可以建立一个供法院自己内部使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监督档案,对相关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对鉴定机构进行“内部”考核,把相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到诚信度高、权威度高的鉴定机构进行,使司法鉴定更加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