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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不思悔改 贩卖毒品刑上加刑

  发布时间:2012-10-26 11:24:10


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监狱内服刑人员吸毒贩毒案件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尚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三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了解,刘某因犯抢劫、盗窃罪,200464日投入泰来监狱服刑改造。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狱内自行吸食并向服刑人员颜某、韩某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获利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刘某卖给服刑人员和案发后清缴出的毒品共计1.05克。

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卖给服刑犯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系服刑人员再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泰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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