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有时并不明限,法律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此时就需要对案件细节深入了解,详细辨别是否符合适当性和紧迫性。
张某系泰来县东风村村民,2014年夏为前进村的亲戚贺某帮忙建造房屋,一同帮工的还有贺某的朋友邓某,完工时贺某安排众人在前进村一饭店内吃晚饭,酒过三巡张某与邓某因言语不合吵了起来,两人在饭桌旁撕扯,邓某与张某同时倒地,邓某随身携带的尖刀也掉落在地,张某看到刀顿时害怕跑出饭店,邓某持刀随后追了出去,饭店的左侧是一条死胡同,张某不知躲入胡同中,邓某持刀在后步步紧逼,双方相隔两、三米,慌乱中张某随手拿起一块一米多长的厚木板,与邓某对峙,邓某仍持刀向张某刺去,张某持木板击中邓某的头部,邓某随即倒地,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邓某持刀攻击的行为已经危胁到张某人身安全,张某的反击行为其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邓某的死亡,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未达到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