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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跳舞生是非,致人轻伤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2-10-26 11:25:47


与好友唱歌跳舞,本是件高兴的事,不料,却与他人发生口角,致人轻伤触犯刑律。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6212130分许,被告人陈某与其妻子褚某及王某等十余人到大兴镇某舞厅跳舞。期间陈某认为同在舞厅里跳舞的被害人程某故意碰撞到褚某,便将褚某拽到自己身边,盯看一眼被害人后离开舞池,指骂已经回到座位的程某。由于舞厅内声音较大,程某以为陈某在向其打招呼,便从座位上站起来。陈某遂朝程某扔出一个啤酒瓶子,打到程某的鼻子。双方离开舞厅后,又在舞厅外发生口角,并相互追逐殴打,直至警方赶到。经法医鉴定,程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中,被害人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共计赔偿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8000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泰来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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