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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审理当庭判,审判效率节节高

  发布时间:2016-03-08 10:53:16


2016年31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沈某于20157月期间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区及泰来县共实施了六起盗窃犯罪,盗得六台摩托车总价值达人民币76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独任法官当庭宣判,依法作出下述判决: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承办人刘法官介绍: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将其盗得赃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因此本案适合采用当庭审理当庭宣判的方式。

近年来,泰来法院当庭审理当庭宣判比例大大提高,这一举措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审判效率,更是及时发挥了当庭审理并宣判对当事人的警示教育作用,一举多得,深刻贯彻落实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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