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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29 16:19:09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充分调动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审判质效水平,扎实推进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均衡协调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审判质效评估,是指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我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 开展质效评估,要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强化审判质效意识,构建科学、客观、透明的管理体系,推动我院质效全面提升。
    第三条 审判质效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以人为本,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
(四)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结果管理与过程监督并重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效评估是对本院审判执行部门(含人民法庭)和法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
    第五条 对审判执行部门(含人民法庭)和法官实行“百分制量化评估排序法”,即围绕集中反映审判执行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设定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各部门及法官个人的单项评估指标及基础分值,比照本规则的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估得出单项分值,以单项分值相加得出的总得分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法官的排序位次;依据各庭(局)法官的平均分确定庭(局)的排序位次。
    第六条 评估各审判执行部门及法官的项目、基础分值 :
(一)刑事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20分)
4、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分)
6、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7、申诉率(5分)
8、调解和解率(10分)
9、信访投诉率(15分)
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动履行率(10分)
(二)民事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20分)
4、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分)
6、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7、申诉率(5分)
8、调撤率(10分)
9、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0分)
10、信访投诉率(15分)
(三)行政审判部门
1、上诉发改率(10分)
2、生效案件发改率(10分)
3、违法审判率(20分)
4、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分)
6、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7、申诉率(10分)
8、协调和解率(10分)
 9、信访投诉率(15分)
(四)审判监督部门
1、违法审判率(20分)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20分)
3、信访投诉率(15分)
4、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率(15分)
5、 调撤率(20分)
 6、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7、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六)执行部门
1、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20分)
2、实际执结率(20分)
3、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20分)
4、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及撤改率(15分)
5、涉诉信访率(15分)
6、裁判文书差错率(5分)
7、法官年人均结案数(5分)
    第七条 各审判执行部门之间有同类业务的,以该类业务上两年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没有同类业务的,以本部门该类业务上两年的平均值为比照标准;新发生的业务没有比照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判质效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进行 。
    第九条 审判质效评估所涉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未纳入司法统计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审判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审判质效评估排在本院后二位的审判执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十一条 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审判执行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时,要将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纳入其中进行综合考评。同时将审判质效评估结果作为干警晋职
晋级、评先选优、立功受奖的重要参考数据。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泰来县人民法院绩效考评规则》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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