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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财无道使骗术,坑农害农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13:27:25


农民以种地为生,化肥农药又是种地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泰来县于某竟打起了农民化肥款的主意,实在是坑人不浅。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在泰来县克利镇经营泰来县某化肥农药商店期间,为骗取化肥款,向当地老百姓谎称化肥要涨价、泰来县生产资料公司现在促销等,高价购进化肥后低价售出,骗取老百姓的信任后,以收取购化肥的预付款为名,先后56次共骗取化肥款528 945元,其中既遂款额为488 870元,未遂款额为40 075元。

被告人于某骗得上述款后,将其中129000元用于归还泰来县生产资料公司的化肥款,将317500元交给其弟于某某保管,其余款被其挥霍。

泰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农户口头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收取农户预付款后逃匿,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于某交给其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于某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款已被依法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泰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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