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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要守法 骗取贷款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6-05-13 11:16:34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李无良骗取贷款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李无良是泰来县克利镇农民,在2009年至2014年间,为偿还其所欠外债,以他人顶名贷款的方式,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小额联保贷款形式及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形式骗取贷款十余起,骗取贷款数额达一百万元。截止案发,上述所骗贷款金额因李无良个人使用,导致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给金融机构及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无良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归其自己使用,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人一旦产生非法的欲望和贪念,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乃至受到法律制裁。农民在向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业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还贷能力与相关风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动“歪脑筋”,恶意借贷拒不偿还只会将自己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信贷资金运行的监管力度,认真把好“放贷关”,审慎放贷,并且做好贷款回收追讨的应急防控处理机制,尽可能减少不良贷款,避免国家金融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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