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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有担保物权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6-08-22 09:03:05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近日,泰来法院处理了一起执行案件,债权人燕某因没有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优先实现,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地给她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教育课。

泰来县居民王某向燕某借款2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燕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以自有房产作担保,每月还款1万元。数月后,王某分文未还,燕某再次找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法院根据燕某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王某的房产。同时,王某的另一债权人高某因债权纠纷也对王某申请执行并主张优先受偿,因为王某曾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高某借款10余万元,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王某同样未按约偿还借款,高某遂申请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王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以实现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高某因享有担保物权将会优先实现债权,拍卖、变卖剩余款项可用于偿还燕某债务。

燕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立案在先,与王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同样写明以房屋作担保的承诺,就应该优先受偿。办案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逐字逐句向燕某解析: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救济途经,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只具备合同效力,其效力不足以对抗担保物权的效力,关于双方和解协议中以房屋作担保的承诺,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不产生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解释,燕某最终表示理解并称,只怪自己缺乏法律知识,要不然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办案法官告诉燕某,一旦发现王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立即报告,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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