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每年都会针对农户发放小额联保贷款,但贷款发放手续却越来越繁杂,符合发放贷款要求的农户越来越少,个人的信用度成为银行审核贷款的主要因素。因此,广大农民朋友在借款之后要依约还款,坚持诚信,才能实现“再借不难。”
2013年4月10日,崔军以自家购买种子、化肥为由向当地农业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并由曲志、徐天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贷款偿还期限届满时,经农行多次催要,崔军于2015年1月9日偿还了20000.00元本金,,截止2015年8月30日期间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的贷款利息1.5万元,未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曲志、徐天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农行索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崔军偿还农行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曲志、徐天对上诉款项给付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曲志、徐天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崔军追偿。
法官说法
1、借款人未如期履行债务,除偿还本金外,能否主张 贷款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崔军还款之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农行有权利要求被告崔军偿还逾期利息。
2、在被告崔军主张贷款为其一人所用的情况下,其他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及担保义务?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崔军与农行签订借款合同,曲志、徐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是崔军与曲志、徐天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如果崔军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曲志、徐天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人曲志、徐天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崔军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