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群众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公正司法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兼顾情理法,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在处理涉及到亲情的案件时,公正司法的要求应当是让亲情更亲,让感情更深,这就要求法官付出更大的努力,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与为民情怀。
近日,泰来法院受理一起周弟诉周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弟诉称被告系原告姐姐,2009年12月份,原、被告各投资一半价款购买了一套商服楼,购买后,商服楼对外出租,租金双方各分一半。在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所有权人一栏只填写了“周姐”一人。2010年1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此商服楼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共有情况一栏填写上原告名字,被告不同意。被告周姐称原、被告原来都是某某大市场的工人,大市场解体时,房屋内部进行拍卖时,每人只能拍一处房屋,原告买了后院车库,被告买了现在这个商服楼,所以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被告的名字。当时考虑原告身体不好,为了原告以后有个生活保障,所以被告出资一半,原告提供的证明是被告给出具的,而且房屋产权证,一直在原告手里,被告一直承认房屋时共同共有的,现在是为了方便出租与管理,所以没有再增加原告名字到共有人一栏。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且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纳。根据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解释说明,希望姐弟二人不要因为诉讼影响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依法判决房产证登记两个人名字。弟弟理解姐姐的一片苦心,姐姐也同意协助弟弟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法官的公正判决不仅解决了实际的问题,耐心释法析理工作更是化解了姐弟之间的尴尬,维系了浓浓的亲情。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依据法条作出生硬的判决,还应该包括用接地气的语言和巨大耐心阐释法言法语,诠释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