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垦草地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经法院认定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黄某系外地农民,在泰来县黄龙村承包了一片草原。2016年7月,黄某正在开垦草原,当地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通过黄某司机找到黄某告知其该片草原不能开垦,并已通知警方。得知这一消息后黄某十分意外,但是他并没有逃走,而是到自己休息的小屋等待警方,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开垦的700亩草原属于天然牧草地,经过黄某开垦其植被破坏率达到了100%,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黄某与二龙村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黄某可以耕种土地,属于约定事项违法,黄某的行为触犯法律,属于对农用地的用途认知错误,对法律理解错误,不影响定罪。但是,从法理上看,被告人黄某的主观恶性应区别于其他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采取措施积极恢复草原,尽最大程度地恢复草原原有的状态。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 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草原,改变占用草原用途,种植经济作物,故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承包合同种类繁多,并不是签订的合同都合法,也不是依据合同实施的行为都合法,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好事变了坏事,等到违法犯罪就已经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