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李某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二人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唐某与李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的工作人员。2012年,泰来县和平镇惠民玉米种植合作社代办种植保险业务的王某(已判刑)为骗取保险赔偿款,借用他人名义虚构土地面积,虚假承包土地合同,并且在此之后重复办理种植业保险,本案被告人唐某、李某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即在现场查勘报告上签署属于保险责任,王某等人因此非法获得赔偿款12万余元。2013年春,王某借用他人名义虚构土地面积以及虚假承包合同在泰来支公司办理了种植业保险。同时,王某还为没有种地的史某、李某(已判刑)夫妇采用上述方式办理了种植业保险。2013年秋,负责查勘的被告人唐某、李某没有认真调查确认,即在现场查勘报告中签署保险责任,唐某、李某因此获得赔偿款20万元。综上,被告人唐某、李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共造成公共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李某系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被告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负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就应该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知法、守法,不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就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党和政府威信与形象,破坏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最终本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