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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7-02-17 14:09:34


     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起诉时还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起诉状须由原告本人签字,原告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系未成年人暂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所载为准)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发生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还应提供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4、遗嘱继承人持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要求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产证明

1、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储蓄或有价证券的,应提供存折存单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复印件或证券机构查询单复印件;

3、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其他财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1、原则上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则上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3、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要求继承的,应将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将第二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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