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与农户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贷款合同中签字的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很多,原因就是很多农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替人顶名贷款,最终被判决承担还款义务,真是有苦说不出。
小徐和小王是好友,小王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因为自身条件不准许,申请贷款被拒,于是小王请小徐帮忙顶名贷款,小徐答应了。2015年6月22日,小徐以自己购种子、化肥、柴油等生产生活需要为由,向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银行受理了小徐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贷款到期后,小王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小徐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小徐诉至法院。小徐辩称,贷款合同虽然是自己签的字,但是贷款并不是自己使用的,这个款是小王使用的,应该由小王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徐自愿与银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签字并且摁手印的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小徐并没有使用贷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明知贷款是替小王顶名贷款,但仍然自愿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由小徐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现在很多农民朋友法律意识不强,总认为自己替别人贷款,自己没有使用贷款就不用还款了,没有真正理解和明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就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当银行因未还款诉至法院时,替人贷款的农户才追悔莫及。提醒广大农户,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要谨记借贷签字需谨慎,替人贷款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