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担保人胡某在保证范围内代为欠款人赵某偿还原告5
000.00元借款。
赵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吕某借款5 000.00元,并找来朋友胡某作为担保人。胡某出于朋友义气当即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下手印,赵某顺利拿到借款。可是到了还款日期,赵某却不履行债务,并外出打工,导致原告吕某找不到赵某,无奈,只好向担保人胡某催债,胡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此款,是债务人赵某取走的借款并使用,所以不应该向自己讨债。最后,吕某只好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吕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吕某自愿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胡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下手印,被告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借款时,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保证。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在借款合同担保条款中并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故视为连带保证。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行为并无不妥,担保人也不享有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胡某应该承连带担保证责任,向吕某偿还欠款。
法官提示:生活中不要轻易给他人担保,担保前要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状况,同时要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就要受法律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