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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认真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07 16:02:41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近日,泰来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泰来县公安局第三公安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

本案中,被告单位所长及副所长出庭参与诉讼,亲历庭审全过程。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罚款数额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为案件后期处理及行政争议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意见,实现真正化解行政纠纷,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案是泰来法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效初显,泰来法院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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