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家车、营运车辆数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个别私家车车主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给自身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需要引起车主和司机朋友的注意。近日,泰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15 000元。
2016年8月13日18时许,马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速入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受伤后到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住院37天。支出医疗费52 000元。经鉴定马某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本起事故造成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58 000元。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刚刚到期,刘某未能及时续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刘某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马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马某与刘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并且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所以,提醒司机朋友在交强险到期后应及时续保,不要认为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