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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轻信他人痛失百万巨款

  发布时间:2017-09-27 09:43:23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刘梅因犯诈骗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梅因帮助被害人王利联系工程项目获取王利信任后,刘梅告知王利项目谈完,需要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100 000元,刘梅、王利分别在文祥提供的借据上签名,款汇入刘梅个人账户。王利发现款汇入刘梅个人账户后,立即要求刘梅将款汇入对公账户或退回。当晚,刘梅向王利账户汇入人民币30 000元,剩余赃款被刘梅偿还债务和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大部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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