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签订金融借贷合同是很常见的经济活动,尤其在农村,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农民朋友会向银行贷款来发展生产,但是农民朋友一定要谨慎签字,明确与银行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泰来法院处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
借款人李某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因生产需要向银行贷款5万元,按照银行的规定,需要有人签订联保协议,夫妻二人就找到杨某夫妻二人和张某某夫妻二人做为联保人,在贷款协议及联保协议上签字。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放款到借款人名下账户,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偿还责任,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某和吴某系夫妻和杨某夫妻、张某某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借款人李某某和吴某夫妻和担保人杨某夫妻、李某某夫妻均对在借款协议和联保协议上签字无异议,但借款人表示,贷款的钱不是本人使用的,是其父亲李某使用,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对签订借款合同无异议,银行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虽然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李某,但这是另外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李某某和吴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杨某夫妻和李某某夫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借款人和银行签订的是借贷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放款至借款人名下账户,双方就形成了金融借贷的法律关系,至于借款人将钱给谁使用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借款人没有使用就形成有效抗辩而不承担还款责任。广大农民朋友需要注意,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误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就不承担责任,以免造成自己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