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还款的来源也应该是合法合理的。现实生活中却有人为了偿还债务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不仅未能偿还债务,反而锒铛入狱,令人惋惜,本案的被告人朱某、庞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二人因无力偿还外债而萌生了盗窃的想法,并于2017年9月23日驾车到泰来县农业银行对面,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4时许,二人发现一男子拎一红色布兜从银行出来。“布兜鼓鼓的,应该挺有份量。”发现拎布兜的男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后,二人便开车紧紧尾随其后。跟了一段路程后,拎布兜的男人在泰来县运输管理站附近下车,改驾驶一辆丰田轿车,并在途径一洗衣店时下了车进入了洗衣店。趁此时机,朱某和庞某将被害人未上锁的汽车副驾驶车门打开,并把车里的红色布兜盗走,内装10万人民币,盗窃后二人平均分得赃款。但是令二人没想到的是,他们费尽心思偷来的钱还没来得及还债,就已经落网了。24日,朱某和庞某在泰来县兴达热力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大部分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和庞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活着又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举借外债有风险,一定要结合自身还债能力量力而行,而且要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获得资金,万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