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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引发纠纷 法官巧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7-12-18 11:16:50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沈秋芬与被告张俊东因打车价钱谈不拢发生争执,致使沈秋芬贴身物品受到损坏,沈秋芬将张俊东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20173289时许,被告张俊东开出租车载原告与其弟至泰来县城边火葬场,张俊东觉得15元单程到火葬场是均价,遂在原告与其弟上车时便说了句到火葬场15元,原告与其弟二人便上了车。到达目的地后,原告与其弟二人没付车钱,被告认为二人是想回程时继续搭乘自己的出租车,于是便在道边等候。原告与其弟二人处理完事情后找到原告所在车辆,便上了车。原告告诉二人单程是15元,若要回去便需要再多加15元,共30元。原告沈秋芬表示一开始讲好15元是来回的车费钱,不可能给30元,最多给20元,张俊东当时没作声。到达目的地后,沈秋芬扔下15元便要下车,被告下车便要拉住原告和其弟二人索要剩下的打车钱,双方发生了争执,致使沈秋芬手中的塑料袋摔到马路上,里面的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发生了损坏。沈秋芬几天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二人态度强烈,调解不成,于是沈秋芬将张俊东诉至法院,请求张俊东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分析整个案情,觉得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在与原被告沟通过程中,原被告态度始终强硬,但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与劝导,双方也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损坏物品并诉至法院是得不偿失,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张俊东赔偿沈秋芬一定数量的钱款,沈秋芬对张俊东谅解。

法官提示:莫要丢了西瓜捡芝麻,因小失大。本案中只因为几块钱的打车钱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财物金钱受到损失,实属得不偿失。在与人交往过程中,要多站在对方角度想问题,不要钻牛角尖,更不要为了小事置气,否则就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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