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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常用术语解释

发布时间:2018-02-24 08:33:48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反诉: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制度。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作好准备。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驳和论证。
  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申请执行: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示强制执行的行为。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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