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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租户”抢劫百元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8-03-29 15:30:49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同案犯李某某(另案处理)打工,被告人王某某提起找一个“挣钱快”的方法。于是,二人商定以假借租赁房屋的名义作案,通过各小区内的房屋招租电话寻找女性房主作为作案目标,以看房的名义进入室内实施抢劫行为。事前同案犯李某某通过网络够买了一个手机卡用于拨打电话寻找被害人,为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刨锛、胶带、壁纸刀等作案工具。通过招租电话,二人很快锁定了被害人张某,由李某某驾驶车辆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某某跟随被害人上楼实施抢劫行为。进入室内被告人王某某亮出刨锛,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得被害人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银行卡一张。事后因手机无法使用被被告人丢弃,银行卡因被害人挂失导致取款无果,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中积极参与、主动实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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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诚信经营、合法劳动才是致富的正当途径,违法犯罪只能是伤害他人又让自己接受法律制裁,大家务必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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