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康某犯骗取贷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康某系当地农民,先后以泰来县大兴镇九位村民的名义在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次贷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全部由康某使用,贷款逾期后尚欠贷款30余万元,康某无力偿还,其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较大损失 。2017年12月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并无力偿还,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康某犯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得一己之利,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金融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农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拒绝利益诱惑,不要轻易向任何人透漏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他人利用,导致对自己和国家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