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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要明确 提供劳务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4-16 16:10:04


近年来,劳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大部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对劳动法缺乏了解,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泰来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有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被告刘某雇佣原告王某为其安装牌匾,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在没有使用被告提供的梯子的情况下,从房屋上摔了下来,同伴孙某紧急将原告送往泰来县中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被告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并且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按被告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按被告的指示进行特定的工作,被告提供了工作过程中所需的辅助工具,原告只是单纯的提供体力劳动,原告在付出劳务,被告在接受劳务,并支付原告报酬,原告是一种打短工的行为,因此原、被告间应为雇佣关系,不是承揽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被告指定的工作,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上下房屋应使用梯子,这是安全常识,在被告已提供梯子的情况下,应使用梯子进行下房屋、解开安全绳。原告在下房屋时不使用,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判决原告应自行负担70%,被告负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是现今社会的最基本经济关系,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维权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这就显得劳动合同尤为重要,不论是雇佣关系亦或是承揽关系,广大劳动者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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