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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8-05-21 15:45:23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姜某彩礼款2万元。

20178月,泰来县姜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约定于同年101日结婚。订婚后,姜家给付吴家彩礼款2万元。20179月,姜某将吴某接到自己家居住,几天后吴某前往大连打工,并未与姜某结婚。2017底,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款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辩称,因为姜某不打算娶吴某,吴某才外出打工的;且自己在订婚后已去姜某家居住,现在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彩礼钱是否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给付彩礼本身就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方给付彩礼具有无奈性,是基于习俗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结婚目的落空,这与其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当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因此所获给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彩礼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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