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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城镇待遇

  发布时间:2018-05-21 15:46:10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系农民工,被告孙某系运输司机,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刘某诉至法院。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等费用是否应予支持。法官调查后发现,在本案中,原告刘某属农村户口,但是因为自家土地少等原因,所以多年一直在城镇内打工为生。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等费用,被告以原告是农村户口为理由抗辩,只同意按照农林牧副渔的计算标准予以赔偿。最后,法院依法按照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判令被告予以赔偿相关费用。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批复,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刘某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故其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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