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奇,周末和老公看了最近超级火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徐铮的电影现在是越来越好看了,这部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在夹杂着喜剧元素的同时又十分耐人寻味,尤其是公安局长和曹警官的对话“我们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很是触动我,也许,因为我也是一名法律搬运工的缘故吧。
电影讲述的是销售“假药”的故事,在我国,凡是未经中国药监局批准的药品一律视为“假药”,印度格列宁与德国格列宁在药物成分和药效上是一样的,但是,正版格列宁需要4万元一瓶,而印度生产的格列宁成本却只有500元,这巨大的价格差使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寻求主人公程勇的帮助,而程勇在良心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走私销售印度格列宁,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看过电影后我不禁在想,“只是如果按照生活所提供的正常剧本,他们根本没有机会继续活下去,那么一个即将饿死的人,还要在乎见到的馒头上有没有泥土吗?”法律是什么,法律维护的是什么,心底对这些定律产生了怀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道德是不是要讲求情理呢,迟到的正义或许仍能算是正义,但迟到的救命药却只剩下讽刺的意味了。记得在大学时期,老师曾经让我们探讨过一个案例:一名即将要饿死的乞丐,去砸抢面包店的橱窗抢走面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当时同学们讨论的相当激烈,这也是法和情的抉择吧。
个人觉得,既然法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要求人们去遵守社会秩序首先要人民能够生存下去,“法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都保障不了的情况下还去遵守与维护社会的秩序,这也是对我们这些执法者的考验。造成电影当中情形的根源不是我国的法律,而是我国医药体制的运行。中国肿瘤患者的困境绝不仅仅是影片中呈现的“看不起病”这么简单。漫长的新药审批流程还让很多患者“等不起药”。从国外新药的研发到可以在我国市场流通,一般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对于患者来说,他们的寿命也许仅仅只有几个月的时间,让他们去等待新药,就仿佛你给溺水者一颗小小的稻草,然而他却怎么也够不着,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稻草从手边划过,他却随着水流漂向了死亡。这无疑是非常残忍的,但这又是现状。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那就是完善相应制度,修改相关法律。也许,作为一名法律民工,我不应该这么说,但是,法不外乎人情,如果医药法律的制定者能够切身的感受到患者的痛苦与难处,那么,也许,在“假药”的定性上会有所改变,如果确实能够治疗疾病且与正版效果等同,为什么不考虑救命因素而不认为是假药呢,当然,这里面也要考虑是否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是否真的给患者带来了好处,是否真的治了病救了人。如果法律这样更改了,再配合我国的医药体制改革,我想,就不会有电影中呈现的矛盾与冲突了。
但是,不得不说,电影的最后结局还是好的,法院判决的时候考虑了主观因素及量刑情节,对程勇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应该说,还是客观的遵从了法律的规定又适当的考虑了人情,但,我总觉得这是现行体制的无奈决定。
我是一名法律搬运工,在工作中,我不得不依法办事,这也是对我的职业要求,我也不可能像电影中曹警官一样退出案件的办理,但是,我唯希望我所遵从的法是高尚的法,是健全的法,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希望法能够与理、与情相互交融,让我不再游走于法与情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