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是中国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不论是身边发生还是看到的新闻报道,我们经常听到父亲欠了债,出借人向儿子讨债的情况。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原告孙某将张某夫妇的儿子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小某代为其父母偿还24 000.00元。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判决,张小某在其土地收益范围内代为债务人张某夫妇偿还原告孙某24 000.00元。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张某夫妇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孙某借款24 000.00元,约定2017年年底偿还。尚未到还款期限,张某夫妇服毒自杀,二人生前无经济财产,只有24 000.00元债务,张小某未继承任何遗产,但是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张某夫妇生前有水田地10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可以继承。因此张小某可以继承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定会存在收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代法律社会,“父债子偿”是否行得通要视情况而定,不一定必须偿还,要看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了,要看继承的遗产是否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