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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父母遗弃,赡养义务是否还存在

  发布时间:2018-09-10 10:51:11


    近日,泰来法院来了两位当事人,两位当事人诉称自己在20年前被父母遗弃,现在是否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亲。

经过接待人员询问和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当事人王大明和王小明系兄弟关系,在二十年年两位当时人的父母离异,二人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王某某没有支付抚育费以及上学所花的必要费用,是二人的母亲将其抚育成人,现在都有了各自的家庭。最近,二人的亲生父亲王某某找到二人索要赡养费。二人认为因为王某某没有支付过抚育费也没有照顾过兄弟二人,是对二人的一种遗弃,所以不应该赡养其父亲。

经过接待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了兄弟二人。最终,兄弟二人同意支付其父亲的赡养费用。

法官释法: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却也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育义务时不在场,从而导致其年迈需要子女照顾时子女没有那么主动。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未履行抚育义务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明确了子女对父母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都规定了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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