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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

  发布时间:2018-09-29 17:32:24


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3116时许,泰来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接到泰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转警,和平居民李某某报警称:被告人赵某某将李某某家的物品砸坏,指令和平派出所出警。后该派出所民警于某、辅警张某某、曲某某三人驱警车赶到现场,在民警欲将赵某某带离现场时,赵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出警人员,并用李某某家的圆凳子砸向于某头部,致使于某头部受伤;在李某某家屋外用手拽住张某某的衣领并推搡,致其脖子红肿,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于某所受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一只腿已经截肢,儿子尚未成年,一家人全靠被告人赵某某种地艰难支撑。庭审当天,被告人赵某某妻子拄着双拐来到法庭旁听。公安局部分干警也来到法庭进行旁听。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听着旁听席中的家属传来的啜泣声,被告人赵某某数次流下悔恨的泪水。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为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也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庭困难,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公务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人民警察担负着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理性配合,不要冲动、抗拒执法。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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