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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台奥迪开回家,过户手续却被封

  发布时间:2018-11-01 11:09:54


    近日,泰来法院受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张某在2017316日与被告刘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被告将其名下的奥迪轿车以54万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2017317日原告通过被告指定的银行汇款50万元整。因为18号和19号是周末,所以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约定2017320日办理过户手续。2017320日原告去办理过户时发现,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为原告所有。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0173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车款项,并且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交付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车辆已经属于原告所有。

在本案开庭前经主审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销了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积极履行了其在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法院解除了原告车辆保全的手续。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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