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用车辆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就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借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无偿出借人王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某和被告王某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2017年10月份,徐某找到王某,声称要借用王某的大型客车到青州接朋友,王某爽快的答应了并将车交给徐某使用。谁料徐某驾驶大型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魏某相撞,造成魏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超速行驶、无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不承担责任。魏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在庭审时,王某感觉自己非常无辜,他把客车无偿借给徐某使用,并没有从中获利,更何况他事先并不知道徐某没有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外,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只有C1驾驶证,不具有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被告王某作为所有人,在车辆借用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全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