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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所有权做抵押视为无效抵押合同

  发布时间:2018-11-28 14:46:58


    2018年11月1日,泰来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张某某因种地需要资金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徐某某现金500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3月14日,如逾期不还,以自家耕地抵债”。逾期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现原告的诉请为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五万元或以其自家耕地抵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驳回其要求以被告的耕地作为抵偿物的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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