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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应如何偿还?

  发布时间:2018-12-11 13:47:33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能够遇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情形,那么应如何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泰来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宋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6月宋某以经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二分一年内偿还。到期后宋某因生意亏损无法偿还借款。因此,王某将宋某和姜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此笔借款。庭审中,姜某辩称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借据上没有本人签字,并且多年来姜某和宋某经济上一直保持着AA制,二人生活中并不过问对方的经济状况。而王某认为宋某所借款项属宋某与姜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泰来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向王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宋某理应向王某归还借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姜某应否与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此笔借款系宋某因工程缺少资金以个人名义借款,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而原告王某主张的宋某因经营工程而借款50万元应属生产经营的范畴,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且被告姜某否认其用于共同生活并拒绝事后追认,原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定诉争借款为宋某个人借款,应由宋某本人承担还款义务。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姜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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