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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借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12-11 13:57:58


近日,泰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但就婚姻存续期间内李某向王某借款及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2018年10月,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在离婚前,李某曾因个人生意上的需要向其借款五万元,李某也为其出具了欠条。现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五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则认为此笔借款发生在离婚前,故应无效。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五万元的借款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内李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此笔借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出借给李某,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某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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