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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家护院狗也能惹祸端

  发布时间:2018-12-17 10:56:59


    近日,泰来县法院受理一起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4900元,原告自行承担2100元。

家住克利镇的张某自己家开了一个小超市,在超市对面路边处饲养了一只狗,张某用长锁链将狗栓在了敞门的狗笼内。某日,李某某为了走路方便贴近狗笼子时,不慎被狗咬伤,住院治疗七天。李某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张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7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几次去现场查看。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饲养狗虽然用锁链栓住,但因其锁链过长,还是将他人咬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李某某明知狗在狗笼处栓着,在道路通行时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选择合理通行道路进行避让,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李某某损失的70%责任,李某某自行负担损失30%。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农村饲养狗用来看家护院虽然是常态化,但是饲养人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将狗栓牢的同时可以给狗佩戴嘴笼,避免伤人事件的发生,否则狗会惹出大祸端,同时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不要图方便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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