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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4-29 15:38:33


近日,某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海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海蓝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海蓝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00万;二、海蓝公司承担张某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20000元;三、海蓝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海蓝公司辩称:张某和海蓝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海蓝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为了担保借款合同履行,张某与海蓝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海蓝公司未偿还本息,经双方对账,确认海蓝公司尚欠张某本息合计1600万,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海蓝公司将名下房屋过户给张某,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00万,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海蓝公司。双方对账表显示利息按照月利3% 、逾期利率5%计算,并计算复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海蓝公司与张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了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海蓝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故海蓝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经审查,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当事人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认定张某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海蓝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不视为违约,应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债权债务经双方结算后,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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