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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5-13 15:57:06


李某一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李某二、李某三两个子女。李某一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产系李某一和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一去世后,张某和李某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李某二没有给付购房款。李某三知道此事后,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二作为李某一和张某的女儿,知道李某去世的事实,也知道涉案房屋系其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支付房屋价款,损害了李某三的权益,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法官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李某二作为子女,对于涉案房屋的性质及父亲去世后未进行继承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也未支付价款和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二和张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且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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